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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农业谈判与数字贸易”国际研讨会专家观点

发布日期:2022-06-21 信息来源:经管学院 浏览次数: 字号:[ ]

2022年6月10-1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夕,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农产品流通产业创新院联合主办,加拿大《跨国公司评论》期刊合作协办的“WTO改革、农业谈判与数字贸易”国际研讨会在线举办。

会议分为特邀报告、专家主旨报告、投稿论文平行论坛三个部分,邀请了世界贸易组织原副总干事易小准,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农业参赞贡锡锋等30余位知名专家作报告,与会代表围绕WTO多边贸易自由化与改革前景、农业贸易谈判、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进展与展望、数字贸易发展与规则四个议题展开交流研讨。线上会议室共计有500多人次参会,得到学界广泛关注。现将专家发言观点分别整理汇总如下(按照会议发言顺序排列)。

1.WTO前副总干事易小准:世贸组织改革与中国

近年以来,奥密克戎变异株带来的新一轮疫情、俄乌冲突、能源和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不仅给世界经济复苏蒙上阴影,也使本已深陷危机的WTO雪上加霜。未来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将呈现如下趋势:

第一,俄乌冲突将大体终结本轮的经济全球化进程。预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之后,在俄乌冲突的影响下,全球贸易额的年均增速还会进一步降低。贸易依存度高的各经济体,包括中国,首当其冲会受到这一趋势的不利影响。

第二,俄乌冲突有可能引发全球经济大衰退。如果俄乌冲突走向扩大化和长期化,势必将进一步加剧世界能源和粮食的短缺,其破坏力将远超出当前冲突所在的欧洲范围。

第三,世界的主要领导人是否还有合作应对全球危机的政治意愿面临风险。俄乌冲突爆发之后,布雷顿森林三大机构严重分裂,G20目前也已无法正常运转,一旦爆发新的全球性疫情,或者发生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

第四,中国推动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接近30%,中国能够取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主要靠的是在国家层面坚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政策取向,在区域层面坚定地推进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多边层面则支持并依托于一个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

第五,对WTO改革的三点看法。一要牢牢把握WTO改革的大方向;二是只有摒弃零和思维WTO改革才有可能成功;三是通过改革,WTO未来可以采取多边和诸边双轨的办法推进贸易谈判。

 

2.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农业参赞贡锡锋:世贸组织农业谈判的进展和研究的关键优先问题

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农业参赞贡锡锋:世贸组织农业谈判的进展和研究的关键优先问题农业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具有争议性,许多问题源于国内政策和现有WTO农业协定的贸易影响。鉴于农业在促进粮食安全、卫生、农村转型、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的核心地位,农业在全球贸易框架中仍然是一个敏感问题。

第一,世贸组织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主要议题有八个,分别为国内政策支持;市场准入;出口竞争;出口限制;棉花:农业谈判的镜子;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特别保障机制;透明度。

第二,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主要世贸组织成员的立场观点。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国内支持相对较少的农产品出口成员国,二是发展中成员,三是欧盟和美国,四是发达的粮食净进口成员国。

第三,农业谈判中最具争议的议题。有两个,分别是国内支持,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

第四,农业谈判取得关键进展。一是已经提交了60多份提案;二是关税配额问题已得到解决;三是国内支持由凯恩斯集团提出的“按比例削减”和由中印及非洲集团的优先削减扭曲作用最大的补贴的顺序方法;四是推动粮食安全公共储备也有两个提议,一个来自G33+ACP+非洲集团,另一个来自巴西。

第五,MC12可能的结果。今年5月开始,总干事带领世贸组织秘书处制定了三个成果文件:世贸组织关于粮食计划署粮食危机采购豁免成员国出口限制的部长级决定;世界贸易组织粮食安全部长级宣言;世贸组织关于农业的部长级决定。但三个文件仍然存在分歧。

第六,农业谈判的优先研究领域。主要研究领域聚焦以下几点:(1)不同的支持政策在扭曲贸易中的作用;(2)世贸组织如何管理具有出口补贴性质的特定产品集中补贴;(3)如何设定评价扭曲程度的客观基准;(4)如何在针对小农户的新规则中体现特殊差别待遇规则;(5)如何处理SPS协议和TBT协议问题。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室主任东艳:全球化浪潮与国际贸易协调政策

(一)当前全球化回调形势下中国国际贸易协调政策的构造。在疫情和各种因素交织下,国际形势多变,各国目标函数发生变化,一些国家从短期的静态福利策略转向长期的相对动态收益最优化策略,开始转移全球价值链。新形势下的区域合作也开始寻找新的框架和体系,在新议题设计过程中,开始强调由传统一揽子协定向精准的专项经济协定转变。而在当前的这种变局中,中国要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机制以应对这种回调形势。

要打破传统政策协调的维度,关键是要加强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制度性约束和承诺的遵守,深化制度性开放,促进区域贸易合作绿色化、数字化和多元化发展。力求多边主义参与,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

(二)大国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中国的做法为:1、加强顶层设计,避免短期冲突,降低政策性冲突摩擦;2、简化监管流程,加强通道领域的合作;3、促进技术型开放,实现技术相互促进;4、加快实现生产模式变革,实现防疫和改革的平衡,同时防范新形势下国家安全风险,以及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价值链转移新风险。

(三)展望未来,面对全球化回调形势我们也不必过于担心。中国有自己的制度性基础,有自己的经济发展腹地,中国仍然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面对全球化回调形势,我们强调以更加密切的合作应对变局,重塑全球化。

 

4.卡尔顿大学诺曼帕特森国际事务学院教授Yanling Wang:中国经济崛起及其对加拿大的影响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为世界提供了巨大的利益和机遇:2020年,中国商品贸易额达到4.6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商品贸易国和130多个经济体的最大贸易伙伴国。同年,中国首次成为全球第一大投资国,全球第二大外商直接投资东道国。

加拿大与中国之间有着紧密的经济联系。中国是加拿大第二大商品贸易伙伴国,在加拿大全球贸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商品贸易相比,加中双向投资规模较小。当加中两国外交关系不睦时,偶尔会有人主张与中国经济脱钩。但从2018-2021年的加中两国的贸易数据来看,紧张的外交关系并没有阻断两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即使在2019年,加拿大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价值为468.7亿加元,占加拿大进口总额的7.63%,与2018年相比几乎没有变化。

以中国为核心的亚洲地区经济一体化已经非常深入,且IMF认为,中国有望在2030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随着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每个国家都需要思考与中国的关系将如何发展。加拿大可以追求与更广泛的印太地区建立更深入的贸易联系,但不能以疏远中国为代价。每个国家的治理方式和经济增长模式是不同的,加拿大应该努力实现经济与政治分离,与中国共存、合作,从而使两国受益。

 

5.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ITC)市场发展司服务贸易顾问赵全:数字贸易规则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数字经济占各国GDP的份额正在持续增长。但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之间仍存在差距。

(一)多边贸易体系缺少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当前,相关规则制定主要通过自贸协定实现,可能导致规则的碎片化。此前,贸易规则碎片化主要导致贸易成本的增加,但在新的背景下,数字贸易规则正在成为一个战略问题,独立的数字协议正在逐渐涌现。

(二)较多发展中国家希望发展自身的数字经济。这需要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数字贸易规则。在确保市场稳健、公平竞争,可吸引FDI等的情况下制定针对消费者保护、数据安全等目标的政策。

(三)数字贸易规则分析框架可分为三个层次。顶层是数字经济相关国家战略;中层和底层可分为:(1)数据管理:数据监管与隐私保护、网络安全、AI和算法相关的监管等;(2)平台管理:在线消费者保护、竞争政策,数字经济“税收”,平台责任等;(3)生态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相关行业的教育和培训、金融监管、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等。

 

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罗雨泽 :数字贸易与全球化

全球化和数字化已成为全球发展的必要部分,让人类生活产生了巨大变化。

罗部长首先谈到了全球化的发展,细数了全球化历经飞跃和倒退的波折进程。罗部长指出数字贸易对全球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性也在随之提升。在发言中,罗部长详细介绍和讨论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新发展。此外,他提到中国不会错过由数字技术驱动的新一轮全球化,已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罗部长认为数字化将在克服去全球化趋势中发挥突出作用,中国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7.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盛斌: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共识与分歧

目前数字贸易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首先盛斌教授指出当前全球数字规则框架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在多边贸易体制规则框架下,一方面是如何把已有的协议和规则应用到数字贸易电子商务中,另一方面是针对电子商务新领域正在谈判的诸边协议;第二是区域或双边层面上,很多高质量的RTAs/FTAs中都有电子商务或者数字贸易的章节;第三是区域性法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其后,盛教授分析了WTO现有协定(包括GATT、TBT、TFA、ITA、GATS、TRIPs)如何应用到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涉及数字交易、数字标准和数字基础设施三个方面,并进一步剖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

接着,盛教授就当前WTO电子商务谈判的进程及主要成员方的提案立场和主张进行了分析,包括开放型、弱开放型、审慎型、抵制型四类成员以及关税类、数据类、隐私和安全类四个数字规则议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协定文本(草案)的结构以及谈判背后的三个焦点问题:数据的巨大价值与意义、国内数字监管模式的竞合、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最后盛教授针对中国参与和应对全球数字规则构建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8.浙江大学中国数字贸易研究院院长马述忠:数字贸易学的中国话语体系构建

马述忠教授首先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阐述了构建中国话语体系的重要性,其后围绕“标识性概念”展开介绍。马教授依据中国及主要省市政府文本、国际组织及主要国家文本、中英文学术期刊论文、中国与世界鲜活事实界定了数字贸易中前置类、基础类、拓展类和衍生类四大类共42个标识性概念,为数字贸易做了一个科学和全面的梳理。

马教授指出,基础类标识性概念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马教授做了必要的拓展和衍生,即拓展类标识性概念和衍生类标识性概念。在谈到基础类标识性概念时,马教授特别提到了智能制造,从需求侧解读智能制造是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就网络协同制造而言,通过协同云平台,实现制造资源和需求的有效对接,实现面向需求的企业间或部门间创新资源、设计能力的共享、互补和对接;就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而言,应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进行挖掘和分析,通过个性化定制平台与企业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营销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数字化制造系统实现协同和集成。

 

9.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沈国兵:互联网化与出口企业加成率:以中国为例

互联网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应用,沈国兵教授关注了互联网化对中国制造业出口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并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沈教授不仅从理论上对互联网化影响企业加成率的机制进行了阐释,提供了解释框架,而且在实证分析中对于如何刻画企业层面的互联网化、微观层面的互联网化也做了非常有价值的拓展性研究。沈教授在发言中详细讲解了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模型推导、实证模型构建、计量回归结果及内生性、稳健性分析等。

沈教授团队的研究发现第一,企业互联网化程度统计上显著地提升了出口企业加成率,即出口企业的互联网化程度越高,其出口加成率越高。第二,企业互联网化通过创新这一中介效应机制促进了企业加成率提升,即互联网化通过激发企业创新活动,间接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加成率。第三,异质性分析发现,互联网化对中国出口企业加成率的促进作用在民营企业、非竞争市场企业、东部地区企业中更大。

 

1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 :重振WTO谈判功能的诸边模式

屠新泉教授认为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谈判功能,通过谈判来制定规则,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屠教授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分析了WTO谈判机制改革的现实背景。

在多边谈判功能弱化的原因问题上,屠教授指出,成员数量和内部结构转变、成员国内规制和经济问题、多议题捆绑的方式都是其中的主要因素。随后,屠教授从谈判机制的角度探讨如何能够提高谈判效率、改善谈判效果,诸边模式能否作为WTO改革的路径选择。

在诸边模式作为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上,第一,诸边模式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模式;第二,其产生、规则、谈判和执行在法律基础上具有可行性,且有WTO决策机制作为支撑。

屠教授针对诸边模式也提出了一些疑虑,比如封闭式协议的排斥性问题、开放式协议的搭便车问题、议题不平衡问题等。屠教授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解决。总的来说,屠教授认为诸边谈判模式是WTO现在面临多边谈判困境的一种可行的选择路径、可行的改革路径。最后屠教授在谈判程序、包容性、议题选择、多边化等方面提出了完善WTO对诸边模式的规制建议。

 

11.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研究所所长刘武兵:WTO农业谈判:规则赤字何时了?

目前WTO农业谈判中的规则赤字较为严重。在国内支持方面,WTO164个成员中,美欧日等32个成员拥有最扭曲市场的综合支持量(AMS),中国与大多数成员一样没有AMS,中国的微量允许(De Minis)也低于其他发展中成员,且不能使用许多发展中成员可以使用的发展箱;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农产品平均关税仅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关税配额数量大且配额内关税低,全部采用从价税,市场准入门槛低,而许多成员在维持高关税的同时还大量使用非从价税等方式对农产品高度保护;在出口竞争方面,中国早在2001年入世时就承诺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但直到2015年WTO第10届部长会才达成了取消出口补贴的协定,部分农产品出口成员在2023年才会彻底取消出口补贴。

针对突出的规则赤字问题,在当前WTO农业谈判中,在国内支持方面,凯恩斯集团提出将国内支持总量封顶,各成员按比例削减,到2030年支持总量为当前的一半,而中印、非洲集团和非加太集团则提出不能只看国内支持总量而应看人均国内支持量,应首先削减最扭曲市场的AMS;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谈判并未涉及,即使涉及也难以取得成果;在出口竞争方面,多数成员对世界粮食计划署的粮食援助采购基本达成一致。

谈到有关农业谈判规则赤字的未来时,刘所长表示目前WTO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相关问题上分歧较大,因此国内支持谈判难以取得成果,市场准入赤字将维持现状,相比之下出口竞争赤字在各成员都取消出口补贴后有所缩小。总体看,WTO农业规则赤字将继续存在,这也意味着WTO亟需改革,只有在变局中开新局才有可能促进规则更加公平。

 

1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两个中性与WTO改革

首先,崔凡教授从国内外不同专家的见解以及我国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详细讲解了竞争中性原则的定义。竞争中性即是指在经济市场中任何经营实体都不应受不适当的竞争优(劣)势影响。

其次,崔教授提到了所有制中性原则以及所有制中性概念的不当引用,他用文献综述的形式来具体说明这些不当引用,通过列举具体文献中的语段,来向大家说明引用的不当之处。同时他认为两个中性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竞争中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求。

当代国际经贸规则主要涉及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市场竞争问题,对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涉及很少。各国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安排基本上应该属于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所有制中性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关于所有制的要求是相容的。两个中性原则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建设,有助于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企在世界范围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认同竞争中性原则并倡导所有制中性原则有助于推动深化国内改革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内营商环境。

最后,崔凡教授认为坚持竞争中性并不会动摇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国际经贸规则存在国有企业规则的大量例外,比如规则门槛、一般例外、国别例外等,同时还有公共利益例外与国家安全例外,能够确保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13.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院长侯俊军: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

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的重要因素,并梳理了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演变历程。

报告主要从企业数字化转型渠道、缓解融资约束渠道两方面分析了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的关系的理论机制。

(一)在企业数字化转型渠道方面,签署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促使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上游攀升。

(二)在缓解融资约束渠道方面,签署数字贸易规则可以减少作为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决策过程中重要阻碍因素的融资约束对企业的影响,使企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攀升的概率更大。

与现有研究不同,侯教授采用是否签署数字贸易规则、签署数字贸易规则的水平广度和垂直深度来刻画中国签署的数字贸易规则水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贸易方式数字化规则和贸易对象数字化规则对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的影响。通过使用基准回归模型多次检验,侯教授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数字贸易规则的水平广度越广,约束深度越深越有利于中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上游攀升;第二,贸易方式数字化规则对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的影响更大。

 

1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教授周念利:印太经济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塑造的六点思考

就当前拜登政府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的重要的举措提出几点思考。

(一)拜登政府回归印太数字贸易治理的根本动因:1、对抗遏制中国;2、印太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巨大;3、数字贸易治理竞争是最高层次最重要的竞争,数字贸易主体是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影响服务贸易的壁垒主要是边境后的制度壁垒,制度壁垒需通过制定相关国际规范来剔除。

(二)拜登政府回归印太数字贸易治理的可行性途径:缔结大的综合性贸易协定、区域数字经济贸易协定、双边数字贸易协定、区域性的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双边性质的经济合作框架协定。

(三)数字贸易规则塑造在印太战略中处于“配角中的主角”的尴尬地位。

(四)印太经济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塑造主要内容有:融入对新技术新趋势带来的挑战作出回应的前瞻性规则。

(五)对中国的主要挑战为:数字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容易被排除在数字贸易便利化的制度性生态系统和道德标准与法律框架之外、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竞争。

(六)前景展望:印太会逐渐分化为中美两大竞争集团,数字贸易形式上会趋向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主题模块型,数字经济治、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治理、数字经济包容发展会成为热点议题。

 

15.瑞士圣加仑大学教授Simon Evenett:加强数字贸易的政府间合作:世贸组织应发挥什么作用

目前,各国正掀起一股法律制定和监管发展的狂潮,这些法律和监管涉及在数字经济中运营的公司。尽管经常会产生跨境溢出效应,但各国政府的这些单边措施很少参考国际贸易的既定原则。

首先,数字碎片化的弊端在于:基于规模的商业模式无法发挥潜力、过多的限制性规定给公司增加了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消费者选择受限、中小企业的机会减少、风险增加。因此政府间合作是必要的。

其次,Simon教授讨论表明了这种合作在贸易政策背景下很难发展的先例。比如:新加坡问题成为多哈回合竞争法与合作的案例、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证明反对谈判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最后,Simon教授认为必须要克服的挑战有:缺乏谈判的知识基础;加强学习贸易协商领域的相关知识; 加强与国家监管机构的官员接触;采取措施缩小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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